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6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2024年全區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和近五年紅樹林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情況,并發布5個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據了解,2024年,全區法院持續深化環境資源司法改革創新,審結環境資源案件8353件,為守護廣西生態優勢、服務綠色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會上還發布了《廣西紅樹林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2020年—2024年)》,系統展示2020年至2024年廣西法院保護紅樹林生態環境的司法實踐與成效。五年來,全區法院審結涉紅樹林案件44件,構建了“恢復性司法+紅樹林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審判執行機制,與江蘇等11個濱海省份建立濕地司法保護一體化機制,與廣東、福建、海南成立四省(區)協作機制,確立促進裁判規則統一、共享專家智庫等具體舉措。2024年,廣西沿海三市創新綜合辦案模式提升司法效能,多個生態修復案例入選國際國內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1.劉某銳等人非法采礦、非法經營、行賄案
2023年10月,被告人劉某銳、黃某貴、蔣某昌等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雇傭陳某偉等二十多人以原山浸礦的方式盜采稀土。經張某海溝通協調,張某某等人將其山場出租給劉某銳等人非法開采稀土。其間,劉某銳向某鎮鄉村建設綜合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隊)李某健(另案判刑)行賄110萬元,李某健利用職權為劉某銳犯罪團伙充當保護傘。
2024年1月,以劉某銳為首的犯罪團伙成員悉數落網。被告人鄒某甲(買家)等人運輸稀土途經廣東省高速路段被查獲,被查獲的草酸稀土含有離子相稀土氧化物3.76噸,鑒定價值71.44萬元。
截至案發,劉某銳等人非法開采稀土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2310.02萬元,對環境污染損害定量化數額共計116.737萬元,鑒定費9.5萬元,環境損害消洗費用258.525萬元。岑溪市人民政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裁判結果:
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某銳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劉某銳為非法開采稀土,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鄒某甲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稀土礦產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劉某銳等人的犯罪事實、地位、作用及情節,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5萬元至40萬元不等。支持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生態損害賠償金。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定罪量刑。
2.趙某福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案
被告人趙某福、盤某富、盤某友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射釘槍,其中趙某福、盤某富將3支射釘槍分別販賣給被告人吳某釗等人,盤某友將1支射釘槍留作自己使用。2021年2月、7月,趙某福、盤某友、盤某富、吳某釗相約到金秀瑤族自治縣山上狩獵,使用自制的射釘槍先后獵殺4只野生猴子。經鑒定,4只野生猴子中有2只是藏酋猴,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共價值2萬元。2022年8月,吳某釗向他人購買5只龜類動物活體,后出售給他人。經鑒定,5只龜類動物均為龜鱉目平胸龜科平胸龜,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共價值1.25萬元。
裁判結果:
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福、盤某富、盤某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告人吳某釗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趙某福、盤某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盤某友非法制造槍支,吳某釗非法買賣槍支,以相應犯罪論處。根據趙某福等人犯罪事實、地位、作用及情節,依法分別判處趙某福、盤某友、盤某富、吳某釗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趙某福、盤某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3.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訴晉某等三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1年10月5日,晉某約宋某琳、呂某琪前往國家5A級景區漓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大面山山頂露營。當晚,三人使用了燃氣爐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隨后,晉某站到觀景平臺的階梯處點燃其攜帶的“鐵棉花”(鋼絲棉煙花)揮舞給宋某琳、呂某琪觀看,造成火星飛濺,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燒毀景區內重點公益林1.1255公頃。
經委托,桂林市某林業設計院作出《植被恢復方案》,植被修復工程總投資為140224.64元,評估費用30000元。經鑒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約為38721.5元,鑒定費用2000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晉某等三人連帶承擔上述費用。
裁判結果: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晉某等三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在國家5A級景區漓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大面山山頂露營時違規野外用火導致失火燒毀森林重點公益林,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損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對生態環境修復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晉某等三人具有違規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聯絡,其間未相互提醒、制止,進而引發山火,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合考慮三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損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認定晉某的過錯明顯大于呂某琪、宋某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判決晉某等三人對各項損失和費用210946.14元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內部責任份額中晉某承擔60%,呂某琪、宋某琳各承擔20%。宣判后,晉某等三人均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記者:韋薇
通訊員:韋成 馬嘉藝
編輯:唐藝文
責編:唐秋艷
編審:李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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